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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流行规定(传染病流行标准)

时间:2023-03-17 20:04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关于水痘、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手足口病等 停课标准

水痘:

由于水痘发病率逐年上升,疫苗接种率低,价格贵, 所以发病率较高。属于其他传染病,按丙类传染病管理。7天内一个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等发生10例属暴发,按突发事件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文件要求。如果10例在一个班本版停课。如果是2个班可以单独发病者放假。

流腮:

由于也属于呼吸道疾病、丙类传染病。标准同上。

风疹:

由于也属于呼吸道疾病、丙类传染病。标准同上 手足口病:由于全国范围内发病率高,死亡率较高。

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校及具有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托幼机构:

1、以班为单位出现1例手足口病患者,该患者停课10天且痊愈后3天方可复学。

2、一周内同一班级累计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全班停课1-2周,至该班级无新增病例后方可复课。

3、 托幼机构一周内累计出现5例及以上病例停园1-2周,至该园无新增病例后方可复课。

4、学校一周内累计出现10例及以上病例或3个班级分别出

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时全校停课1-2周,至该校无新增病例后方可复课。

二、无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托幼机构,出现1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立即停园。

三、发生一例重症病例的学校及托幼机构,全校停课、停园1-2周。

水痘疾病防控措施

1、对患儿立即进行隔离至皮疹全部结痂为止,对接触过水痘病人的孩子最好要隔离观察3周。、同时通知该村卫生室随时关注疫情的发展趋势,每天向卫生院报告一次疫情,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做好病人登记。班主任应对对每个学生入校时进行晨检发现身上有疱疹的应及时让其回家隔离治疗。

2、加强宣传教育,做到勤通风,勤晒被;讲究个人卫生,勤换衣,勤洗手,勤洗澡,增强学生防病意识、学校应对全体在校师生开展水痘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3、在学生放假期间,学校要对教室每天进行至少一次消毒(尤其是桌椅和凳子),消毒完毕后,应关闭门窗1小时后在打开。

4、易感者人群应急接种水痘减毒活疫苗.由于水痘疫苗价格昂贵,学生难易接受,为控制疫情,建议易感人群采取中草药预防。

5、学校在学生复课时,要随时注意学生身体状况,凡患病未痊愈学生均不得入校上课。发现可疑或苗头病人,应立即上报,以控制疫情漫延。

呼吸道传染病防控措施

1. 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2. 勤洗手:呼吸道传染病患者的鼻涕;痰液等呼吸分泌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有可能通过手传染给健康人,因此特别强调注意手的卫生。

3. 多喝水:由于秋冬季节气候干燥,人体鼻黏膜容易受损,多喝水能让鼻黏膜保持湿润,能有效抵御病毒的入侵。

4. 要坚持体育锻炼和耐寒锻炼。

5. 补充营养,适当增加水分和维生素的摄入。

6. 咳嗽、打喷嚏时捂住口鼻,防止污染空气。

7. 生活有规律、保证睡眠、不吸烟、少饮酒。

8. 免疫预防:流行季节前可在医生指导下进行相应的预防接种,如流感、肺炎、麻疹、流脑等疫苗预防呼吸道传染病。

2. 传染病流行标准最新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犯罪罪名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传染病是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引起的,能在人间、动物间或者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一种疾病,是一种流行性危害比较严重的疾病,其种类繁多,《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有甲、乙、丙三类。

各类传染病不同程度地侵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影响传染病流行地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将传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 

我国于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传染病管理办法》,并于1956年和1957年先后加以补充。1989年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后于2004年予以重新发布。总结了多年来传染病防治的经验,标志着我国关于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已纳入法律轨道。

它对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都有重要意义。

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可引起各类传染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流行的严重危险。因此,依法打击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很有必要

3. 传染病流行基本条件

申报国家卫生县城八项必备条件是什么?

答:1.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2.生活污水处理率≥70%以上;3.近3年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4.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5.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6.鼠、蟑、蚊、蝇有两项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3倍;7.县政府所在镇辖村(涉农社区)30%建成省级卫生村;8.省级卫生县城命名满两年以上。

4. 传染病流行分为五个阶段

一般分为潜伏期、前驱期、明显期和转归期4个阶段。

潜伏期:从病原微生物侵入动物机体开始到疾病的第一个症状出现为止,这个阶段称为潜伏期。各种传染病的潜伏期都不相同。

前驱期:为疾病的预兆阶段。其特点是表现有一般的临床症状,如体温升高,呼吸和脉搏次数增加,精神和食欲不振等,但该病的特征性临床症状未出现。

明显期:为疾病充分发展阶段。作为某种传染病特征的典型临床症状明显地表现出来,在诊断时比较容易识别。

转归期:为疾病发展的最后阶段。如果病原微生物致病能力增强或动物机体的抵抗力减弱,则动物转归死亡。

5. 传染病流行等级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 传染病流行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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