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编制少,编内人员确实难以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及阶段性工作,部分紧缺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需聘用临聘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区编办申报,区编办调研后提出意见,报区编委会议审批。申报审批时应提交申请聘用临聘人员报告、临聘岗位、临聘人员条件要求等材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在聘用临聘人员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申报备案。
第六条 临聘人员因合同到期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临聘人员离岗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备案。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临聘人员的招录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共同负责。临聘人员原则上在区内户籍居民中招聘,专业性较强、学历和技能要求较高的临聘人员,区内确实解决不了的,再从区外招聘。
第八条 临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二)具有拟聘职位所需学历、专业技术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条 临聘人员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及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劳动合同一般为一年签订一次。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